《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日以后北京市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
《规定》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同时明确了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具体职责;细化了委托检测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可有效指导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还专门提出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列举了四类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增强了监督执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