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日期公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中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