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认证客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QMS规则》),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CNCA另于2026年1月14日正式发布了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等5项规则(以下分别简称《EMS规则》《OHSMS规则》),并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规则是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QMS)、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HSMS)认证的基本依据和底线要求,也是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QMS/EMS/OHSMS三体系认证监管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贵单位QMS/EMS/OHSMS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及三体系认证符合新版规则的要求,现将涉及获证企业相关的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
一、相关重点变化内容摘要(节选)
1、认证申请条件(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1.2条款)
申请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EMS或OHS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QMS、EMS或OHSM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适用于QMS认证申请);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EMS认证申请);
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适用于OHSMS认证申请);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适用于QMS认证申请);
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适用于OHSMS认证申请);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申请认证的条件进一步加严,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中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处于停产停业整顿状态、一年内发生过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适用于QMS)、一年内发生过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EMS)、一年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OHSMS),均属于不具备申请认证条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申请。
获证企业需按期接受监督/再认证审核,持续保持认证证书的连续有效性。若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如超期未接受监督审核、未按时缴纳认证合同约定的认证费用等)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不满一年的,认证机构(含原发证机构)不得受理该获证企业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2、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3条款)
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注:即申请认证的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认证组织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
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EMS/OHS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体系,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认证申请条件”中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3、监督审核时间间隔(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4.1条款)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且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未按期接受监督审核将造成认证证书的暂停直至撤销。
4、现场审核计划(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4.5.2条款)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5、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5.3条款)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审核组将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6、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5.4条款)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EMS/OHS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体系方针、体系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EMS/OHSMS实施的,认证审核不予通过。
7、审核终止情况(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5.5条款)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一年内受审核企业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受审核企业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适用OHSMS认证)。
8、初次认证审核(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6条款)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9、再认证审核(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8条款)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10、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6.1.2、6.1.3条款)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EMS/OHS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EMS/OHS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EMS/OHS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EMS/OHSMS认证标志。
11、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7.2、7.3、7.4条款)
新版《规则》规定的应暂停证书情形包括: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的、不满足体系适用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行政处罚且未完成整改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安全事故的、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不按期接受监督审核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发生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重大舆情的等)。
应撤销证书的情形包括:法律地位注销或撤销的、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违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QMS/EMS/OHS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等)。
具体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程序和时限,详见新版规则的对应章节。请贵单位务必关注自身体系运行状态,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12、获证企业认证记录留存(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10.5条款)
获证企业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二、有关落实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的要求
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请各认证客户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充分了解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积极完善体系运行,确保认证符合新版规则要求。
随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其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中心总部及各分支/办事机构联系。
谨此,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附件:
附件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附件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
附件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7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