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浅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及验收程序


        编者按: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现将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条款予以重温解读,并结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简述验收程序和内容,供读者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本文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重温解读:
    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原则和评价体系
        定义: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评价体系: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组织建立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1)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含对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及适用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适用情况: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手续时,应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确认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报告书、报告表还是登记表。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参与形式: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附具有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及其理由。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实施主体: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主体是建设单位;它可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八、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后:
        1、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如实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2、提出验收意见。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3、信息公开。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4、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1)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2)国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实施审批、备案管理。
     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执行的应接受行政处分: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1)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2)规划编制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草案的,违法予以批准的;3)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任停止建设,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相应程度的罚款。
     十一、实施信用管理: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结语: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如果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涉及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行业,同时又想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那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按照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实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样才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维护生态平衡;让我们共同与法律同行,与环保同行,共同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责任编辑:计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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